我的劳动合同应该适用哪里的规定?


问题:我是在上海工作的北京员工,公司总部在北京。两年前和北京的总公司签了两年的合同(《劳动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如果雇主未能发出通知,每延迟一天,将向雇员支付一天工资的赔偿金。因此,公司从劳动合同中摘录了这一条款。去年因工作需要,我的工作从北京调到上海,与上海子公司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双方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同意继续履行总部和我签订的合同。目前我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上海公司没有通知我不续签,并声称根据上海市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没有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我觉得我的户籍在北京,公司总部也在北京,所以劳动关系还是可以按北京的规定来管。上海公司试图规避法律,伤害我的权益,所以请给我帮助。 答:你的问题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首先是选择适用相关法律, 二是关于法律条款与合同条款的关系。 首先,我们可以向您确认,您的劳动关系仍应受上海市法律法规的调整。公司在上海与你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同时你在上海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所以你的劳动关系在上海,上海的法律法规直接规范和调整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总部所在地和您在此的住所不影响法律的适用。 目前上海和北京在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问题上确实有完全不同的规定。北京市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否则每延迟一天向劳动者支付一天工资的赔偿金。但上海没有类似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解除合同前提前通知劳动者。 但是,你的争议并不单纯属于法律法规的运用。根据你的介绍,上海公司与你建立劳动关系后并没有重新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继续适用北京公司与你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因此,只要原劳动合同的条款与上海市的法律法规不冲突,就应当优先,用人单位做出的高于法律标准的承诺是完全有效的,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就解除合同的通知而言,上海虽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强制通知义务,但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在你们的合同中,既然已经从合同条款中提取了北京的规定,那么本合同的规定与上海的规定就不存在冲突,上海公司应当履行这一规定或者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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